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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5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投资促进中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25日

  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的预算编制、项目决算和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成本,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行为,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的费用以及对上述土地进行管护和必要的前期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机构)

  成立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组成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组成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储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为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协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土地储备“红线内”“红线外”认定范围和政策依据)

  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认定的范围是指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规划部门批准选址的四至范围(以下简称“红线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达到撤销生产队建制标准需要带征的土地,以及带征土地上涉及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需要征收的部分(以下简称“红线外”)。

  (一)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补偿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2011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和《关于延长<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38号)等文件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以生产队为行政界线)达到撤队标准的生产队,剩余部分须带征的土地(耕地或非耕地)所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第四条(一)项标准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的居住房屋占生产队总户数原则上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红线外剩余居住房屋户数不到生产队总户数百分之十需要征收的,所发生的征收费用可按照红线内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集体土地红线内的生产队未达到撤队标准的,红线外尚有非居住房屋存在,原则上不予征收,但可根据该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六)土地储备成本补偿由所属镇、街道、工业区(原土地权属人)提供相关资料,立项阶段的项目前期成本经第三方评估机构估算并通过专家评审。

  第五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开支范围)

  土地储备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为:

  (一)土地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中的耕地、非耕地以及蔬菜地等农用地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等种植物的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主要指对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和推进社会就业的费用。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一次性落实社会保障费标准的通知 》(闵人社规发〔2019〕2号)文件执行。

  (四)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主要指对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农村居住、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产、菌菇、低值易耗品等,补偿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费用。指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所涉及的开支范围和经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开支范围二)

  土地储备涉及城市建设用地的成本开支范围为:

  (一)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通过对征收地区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房屋状况的调查并结合周边地区房屋征收成本,进行评估确定。

  (二)安置居住房屋的差价补贴。指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以实物补偿形式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安置房实际供应价与协议安置价的差价部分。

  (三)搬迁奖励费。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公告方案,提前搬迁,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奖励费用和其他奖励费用。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安置的,在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征收非居住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承租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费。

  (六)其他费用。指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开支范围)

  (一)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特殊地块涉及到红线外与项目相关的基础配套项目需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的,由项目单位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三)对纳入储备土地未供应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护的支出。

  (四)应缴的有关税费,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税等。

  (五)社会中介费,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成本估算、成本审核及财务监理、专家评审、净地核查、土地环境调查、地籍调查等需要支付的费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

  第八条(年度资金预算申请)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下达预算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项目预算调整)

  项目资金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需要调整预算情形的,土地储备机构对需调整预算的项目加以汇总,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决算和审计)

  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后,各街镇应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项目结案,土地储备机构开展项目结算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委托财务监理单位实施项目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由财务监理单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理;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

  (三)资金的使用是否超范围和标准;

  (四)项目预算调整的手续是否齐备;

  (五)有关财务凭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备。

  出具结算报告,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待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形成“认定通知书”后,办理项目结算和核销。

  第十一条(监督)

  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土地储备资金日常检查制度。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土地成本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文件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9日。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文件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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